案例:
2015年4月5日中午,位于徐州的某大学化工学院一实验室发生压力气瓶爆炸事故。事故造成汪姓研究生死亡,江某重伤截肢,向某等三名研究生轻伤。
案例解析:直接原因:事发实验室进行纳米催化元件的制备试验,试验采用的是私自充装的甲烷混合气体钢瓶,其中气瓶内甲烷含量达到爆炸极限范围。试验中开启气瓶阀门时,气流快速流出引起的摩擦热能或静电,导致瓶内气体反应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违规配置试验用气;爆炸的气瓶超期服役;不具备必要的实验条件。学院及实验室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等是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法规链接】《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题首次实验时,必须进行操作方法和岗位的技术安全教育。
《哈尔滨工程大学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气瓶及压力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案例:
2016年12月18日,北京某大学化学系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正在做实验的孟姓博士后当场死亡。爆炸的是一个氢气钢瓶,爆炸点距离孟姓博士后的操作台两三米处,钢瓶为底部爆炸。钢瓶原长度大概一米,爆炸后只剩上半部大概40公分。
案例解析:直接原因:事发实验室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叔丁基锂燃烧发生火灾,引起存放在实验室的氢气压力气瓶在火灾中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压力气瓶。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到位;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法规链接】《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易发生操作事故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针对师生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认真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法定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并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
2002年1月北京某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某洋私自从实验室携带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对北京动物园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事件。目的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
案例解析:刘某洋私自从实验室携带火碱溶液、硫酸溶液,本身存在盗取危险品并从事违法行为,同时也暴露出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规链接】《哈尔滨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
案例:
2009年12月中旬,中国某大学某院士的化学实验室发生冰箱爆炸且引起着火,幸好扑救及时,未造成大的损失。
案例解析:冰箱使用年代较久(2004年6月),电路出现故障,已开封使用存放在冰箱内的乙醚和丙酮从瓶中泄漏,导致冰箱内空气中含有较高浓度的乙醚和丙酮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冰箱的电路故障引起冰箱内的易燃溶剂产生爆炸。
【法规链接】《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学校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院(系)及相关处级单位亦应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技术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整治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前,须确保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具备相应的存储条件,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按量购买。
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条件完备的实验室内,并有专人管理,其储存条件、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